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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目录内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3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27号)精神,为落实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目录内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安排

(一)鉴定范围

1.全省统一鉴定职业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由人力社保部门实施的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及以下等级,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按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权限组织开展鉴定。

(二)鉴定时间

全省统一鉴定为每年两次(2021年为一次),分别安排在每年5月、10月。

2021年全省统一鉴定时间为1023日。报名起止日期为714-28日,初审截止日期为730日,缴费截止日期为86日,准考证下载日期为1018-1023日。

理论考试上8:30开始,采用纸笔作答(或上机考试)的操作技能、综合评审考试分别于当天下午13:0015:30开始,结束时间以各职业卷面时间为准。

以实际操作、业绩评审等方式进行技能与综合考核的职业于理论考试后1周内完成。

二、组织实施

(一)鉴定原则。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全省统一鉴定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省人力社保厅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在统一时间内由各市负责承担本市考务工作,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命题、阅卷、证书核发和质量监督。

省、部属单位的考生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市人力社保部门评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申报。

(二)考务实施。为确保鉴定工作规范进行,各级评价(鉴定)机构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及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等规定开展鉴定考核。各市须在813日前将2021年全省统一鉴定人数、试卷需求、考点设置情况、考评人员安排等报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同一职业等级鉴定申请人数不足10的,将进行资源统筹或调整鉴定时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它特殊情况,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将按规定调整鉴定安排,并另行通知。

各类题卡、答卷于考试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送交至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技能操作类职业的实际操作和综合评审于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汇总并报送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各职业等级鉴定单科合格成绩自成绩审核公布之日起保留一年,一年之内仅有一次补考机会。

(三)证书核发。全省统一鉴定合格考生证书由省人力社保厅核发。二级(技师)及以下等级由各市按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权限核发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鉴定。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必须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准入类职业(含拟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为准入类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各级评价(鉴定)机构必须根据属地原则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二)严格审核。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有关规定,切实把好资格审查关,做到谁审核、谁负责。各级评价(鉴定)机构指导考生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实行网上报名,严格做好考生资格初、复审工作,审查不严或协助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规范考点。全省统一鉴定原则上每个市应根据鉴定人数合规集中设置统考理论知识考点1个,实际操作类考核应在符合条件的鉴定所(站)、考核点进行,确需另行设置考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考务实施工作应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签订协议,明确疫情防控、安全保密等责任,严肃考纪,杜绝舞弊,切实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与科学规范。

各级评价(鉴定)机构在考场内必须设置监控,实行现场全程影像摄录,评价(鉴定)实施机构必须保存影像资料,以便备查,影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四)强化安全。强化信息安全,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对上机考试的机房、计算机、网络等做好安全保密检查;强化考务安全,对考生及工作人员重申安全教育,注意交通、人身、财产等安全。建立现场应急制度,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五)规范收费。级评价(鉴定)机构应严格按浙价费2002230 号、浙价费〔1997108 号(财综〔1997 28 号)文件规定执行鉴定收费。根据最终核定报名人数,各市评价(鉴定)中心按统考职业 50 /人上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

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人:严姝、丁米娜,

联系电话:0571-852143388839428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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